《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7+8=15种情形及违法后果》

(更新日期:2023年5月2日;初稿日期:2021年1月23日)

第一时间

        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接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脑海中第一时间就要闪出的工作火花,就是要立即发问:“这份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

        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主要考虑三大影响因素:一、《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合同无效的情形;二、《建筑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及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三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中标无效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文仅汇总了第三大影响因素,即《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投标无效的相关情形。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常见,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若从招投标全过程是否合法入手,如庖丁解牛一般,往往能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在争议解决环节作为和对手讨价还价的策略。

《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2017.12.28实施)规定的七种中标无效情形:

        1. 招标代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招标人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 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后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投标人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 招标人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 招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2019.3.2实施)规定的八种投标、评标、中标无效情形:

        1. 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 联合体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 评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 投标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投标人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 评标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法律后果】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 中标人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1. 《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规定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规定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法律后果】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提醒:招投标环节有很多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

        1. 中标无效则合同无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 中标合同优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优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合同可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法律工作建议

      综上可知,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第一时间收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定标前后谈判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约及备案的合同、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证据材料,做为案件分析工作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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