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醒:住建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在应对发承包争议时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地位。
现按在实务中的重要性,从重要的规定说起:
重点1: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重点2:28天!!!合同无约定的前提下,《竣工结算文件》收到28天后不回复,视为默认。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重点3:应当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重点4: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约定法律变化、价差、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其他等五个方面。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重点5: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非国资工程,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重点6: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鼓励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延伸阅读(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53号,2021年12月2日)
延伸阅读(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