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试点:定义、动态、法规、模式、观察

2024年5月2日更新

”投贷联动“定义=信贷投放+股权投资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中国银监会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

动态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启动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7家银行负责同志参会并发言。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国家信息中心与7家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签署了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框架协议。会议强调,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要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银行信贷系统的互联共享,推动政府政策支持和银行融资服务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投资在线平台要将民间投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信息共享至银行,引导银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平台要将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审批事项等共享至银行,为银行加快审贷进度提供支撑。银行要将项目贷款、建设进度等数据共享至平台,助力投资主管部门及时掌握项目融资和建设实施情况,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国家发改委2023.7.7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出台投贷联动支持打赢种业翻身仗的指导意见,截止今年7月底投贷余额达240.6亿元。”——《全国人大常委会育种调研报告》2021.10.21
  3. “政府适当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一定额度的外部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在试点银行对投资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本金代偿,建立投贷联动新机制。”——(国办发〔2020〕3号)2020.1.23
  4. “允许10家银行在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内部投贷联动。截至2018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1.2亿元,外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305.86亿元。已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743家。”——(科技部国科建议区[2019]127号)2019.7.18
  5. “至2018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业务发放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3.23亿元,子公司投资余额13.24亿元;外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24.72亿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管函字〔2018〕161号)2018.8.15
  6. “4.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和金融机构参与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引入公证手段对私募股权的退出机制,包括支付协议、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在相关合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保障金融机构投贷联动的投资收益权的实现。”——(沪司规[2018]2号)2018.1.12
  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改革试点。”——《国办第二批万众创新实施意见》2017.6.15
法规
  1.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7]58号)2017.3.29
  2. 投贷联动试点评估要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统计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140号)
  3. 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016.4.21
  4.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2016.4.15
试点限定模式
  1. 模式一:“(一)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
  2. 模式二:“(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试点机构也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市场观察
  1. 我国目前试点的是狭义的“投贷联动”。只有银行+自设的1子公司或2专营机构两种模式。
  2. 但市场上看,很多案例不满足于此两种模式,另外引入了新的股权投资机构。
  3. 笔者觉得也合规。相当于在遵守现有两种模式规定的前提下,额外引进了数量更多的其他合作投资者。也引进了其他更多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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