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结算法规目录》
2023年10月19日更新
法规小结:目前全国关于施工过程结算的主要规定
- 法律地位迥异。结算款不同于进度款,对双方有最终约束力。而进度款类似预付款,不表示发包人接受工程质量,也不表示发包人认可已完工工程的实际结算金额。
- 程序保证。过程结算文件有效。在竣工结算时,除非特别原因,不得再次重复审核过程结算文件。
- 过程结算范围。可包括变更、签证、索赔等。(请注意,这会影响未来项目索赔期限、索赔内容等合同权利。建议各方可以在过程结算时,明确注明索赔事项,待最终工程竣工结算时再一并解决。)
- 支付比例。应超过80%以上已完工工程金额。
- 可划分结算周期。如按月、季度或按工程形象进度。
- 可划分结算里程碑。如福建省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2.道路工程:可划分管线工程、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3.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4.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施等节点;5.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车站工程可划分围护及土方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按各个区间划分节点。
- 可分批(期)结算。工程项目分批、分期施工的,完成一批(期),结算一批(期)。
- 无争议部分先结算。有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 资料提交简化。对于首次过程结算时已经提交过的文件,再次过程结算时,不应要求重复提交。
- 28天。如无特别约定,则承包人报送过程结算文件的期限为28天,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期限也是28天。过程结算支付时间,从合同约定(福建建议不超过5日即应支付)。
- 行政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可以对过程结算违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入黑名单等。
2016.1.17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2022.10.12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四)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2022.6.1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2020.9.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2017.9.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2014.9.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2023.8.20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
(三)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2019.8.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1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31号)
第一,强化欠薪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行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切实解决工程款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资金拨付管理,着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加快改革建筑业体制机制,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 2023.8.29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指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2021.3.1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2020.1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9.1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 2020.7.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 2019.11.5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 2019.6.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