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税费”由一方完全承担,有法律效力吗?

        一、主要法律规定

        1.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5.10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2.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2015.4.24

        第3条第2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4条第1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33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纳税义务人”与“税款分担约定”的法律性质不同,前者约定无效,后者可以约定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补充协议》是对《协议书》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承担所作的补充约定,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如何承担及由谁承担的问题。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A公司关于《协议书》签订时,所转让的土地属划拨地,B公司无权转让及《补充协议》就税费负担的约定违反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协议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最高法院案例:约定由一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非特别注明,则不应包括“(企业/个人)所得税”

        (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

        “B公司向A出具的《保证函》表明,A退出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且因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款项均由B公司承担。该承诺系配合A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而作出的,系针对《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费用的承诺,未约定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案涉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主体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应当由法定纳税义务人A承担案涉个人所得税,符合商事交易习惯的基本规则。故原判决认定,案涉个人所得税应由A承担,并无不当。”       

        四、最高法院案例:地方政府免税、税收返还约定有效

      (2017)最高法行申7679号

        “合同书第四条第2项是关于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的约定,该约定是安丘市政府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为讯驰公司道路建设进行的补偿,具有合同对价性质,且意思表示真实。国务院《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安丘市政府的税收优惠约定条款符合上述规定,应为有效约定。

         “合同书第四条第3项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在讯驰公司交纳后予以返还问题,上述费用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权,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为有效约定。”       

        五、最高法院案例:地方政府允诺降低税率标准的,则约定无效

        (2020)最高法行申8721号

        “ 据此,再审申请人起诉所指向的“行政允诺”并非可以允诺的事项,其是否能够按照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如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使其产生信赖利益并由此造成损失,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六、合同条款约定税款分担,结论与建议

        综上可知,大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税费承担时,应该这样写才合法、合规:

  1. 不可以约定哪一方去缴税。纳税义务人是谁,是由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
  2. 可以约定税费最终由合同哪一方承担。税费分担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3. 合同条款泛泛写“一切税费”由谁承担,是不准确的。如果想让另一方代替我方承担“所得税”,则必须明确具体写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对方承担”的字样。
  4. 2015年后,地方政府不可以违规减、免税款,约定无效。但是,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后,地方政府向纳税义务人“返还”、“奖励”且在不违反财政权限限度的情况下,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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