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款划“斜杠”,不属于约定不明,而是约定违约金为“零”:最高法院》

        专用条款划“斜杠”,不属于约定不明,而是约定违约金为“零”:最高法院

        关于惟邦公司诉请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次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案涉《EPC总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3.4约定:“(2)发包人最迟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3.4约定:“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双方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期限作了约定,但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下的违约金责任是否进行了约定,理解上存在分歧。

        本院认为,若双方在《EPC总包合同》中没有列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下的违约金责任条款,可视为双方没有对此情形进行约定,此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若双方已在《EPC总包合同》中列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下的违约金条款,但未写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可推定在签订《EPC总包合同》时承包人明知该情形可能会发生但仍放弃此情形下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约定为无需支付

        故本院对惟邦公司诉请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期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惟邦公司诉请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期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2年9月2日(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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