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锋律师/整理
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五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法规汇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2023.12.29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2022.5.1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1.6.16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11.27
-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1.9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2025.08.09
(一)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应严格依法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均有民事合同的合法外表,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合同关键要素的欺骗,进而表现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通过审查合同标的合法性、合同签订背景、有无履行情况以及资金去向、后续补救措施等关键要素,结合行业交易惯例、市场经济规律,穿透合同表象,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对合同本质上的欺骗,行为人是否意图通过虚构合同直接占有对方财物,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确保既打击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又充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空间,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精准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12.23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惩治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文成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涉侨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事实,依法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办理涉侨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侨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跨境案件取证、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等工作,形成依法保障侨胞侨眷权益的合力。准确把握侵财类犯罪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在“一房二卖”型合同诈骗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全面分析行为人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一次卖房时就将房款用尽,二次卖房时又将房款迅速挥霍,无任何履约能力及表现的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和弥补被害人损失,既彰显司法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尽责履职,从源头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助推侨乡治理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12.21
(二)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1.10.26
1.认真研判法律、正确适用罪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适用,其中难点是对医疗服务协议性质的准确界定。德阳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法律政策,收集对照相关案例,邀请专家论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并结合医疗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认定该类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而属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支付过程中依法签订的行政合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侵害的法益并非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审判监督,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刑事控告证据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11.27
八.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北京市合同诈骗罪量刑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2023.10.25
5.6 合同诈骗罪
5.6.1 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6.1.1 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6.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6.2 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6.2.1 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满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6.2.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2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6.3 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6.3.1 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10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犯罪数额满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有本细则5.6.2.1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10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6.3.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不满800万元的,每增加2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超过8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6.4 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标准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执行。
5.6.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6.7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6.7.1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金;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万元至20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判处5万元至15万元罚金。
5.6.7.2 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15万元罚金;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金;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5万元至30万元罚金。
5.6.7.3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万元至35万元罚金;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0万元至50万元罚金。
5.6.7.4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5.6.8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6.8.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3)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6.8.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