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时,先评估这份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初步收集整理,我国现有超过60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合同无效相关。
涉合同无效基本法律
《民法典》2021.1.1
涉合同无效法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5.1——集体财产担保无效
《公司法》2024.7.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5类人担任董监高无效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024.1.1——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
《立法法(2023修正)》2023.3.15——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无效
《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2021.9.1——从业人员免责协议无效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6.1——中标无效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2020.1.1——违反规划,批准文件无效
《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2019.4.23——规划条件不纳入合同则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2019.1.1——强迫无效
《公证法(2017修正)》2018.1.1——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事实不符,自始无效
《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2017.12.28——中标无效
《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017.7.1——主体无资格或行为无依据,无效
《保险法(2015修正)》2015.4.24——格式条款、保险利益、未经认可无效
《拍卖法(2015修正)》2015.4.24——串通且损人,拍卖无效
《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2015.4.24——违法减免税决定无效
《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2014.8.31——中标、成交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2014.3.15——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无效
《票据法(2004修正)》2004.8.28——好多无效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4.8.28——违反规划,批准文件无效
《信托法》2001.10.1——六种无效情形
《海商法》1993.7.1——超额投保无效,其他几类
涉合同无效国务院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2021.9.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2019.3.2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订)》2019.3.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2019.3.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3.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
涉合同无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7.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2023.12.5
《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2.6.15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2.3.15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2.1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1.8.1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1.1.1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2021.1.1
《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21.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1
《存单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1
《票据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1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21.1.1
《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2021.1.1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2021.1.1
《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21.1.1
《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1
《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2020修正)》2021.1.1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0修正)》2021.1.1
《外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2020修正)》2021.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2021.1.1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修正)》2021.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修正)》2021.1.1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修正)》2021.1.1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2021.1.1
《技术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0修正)》2021.1.1
《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2020.1.1
《适用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2020.1.1
《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18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合同无效及其后果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及其后果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