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计价与价格调整条款简评》
摘要
1. 我国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类似“固定总价”的监理酬金计价方式。
2. 当实际工作发生变更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采取“按时间比例”、“按工程投资额比例”调整监理费用的计价变更模式。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作的复杂性,显然,这是一种粗线条的处理方法。
3.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在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时,要考虑项目工期、索赔等具体情况,对合同计价及价格调整条款进行详尽约定,防范结算风险。
《第一部分 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条款
1. 示范文本中使用了“签约酬金”的术语。
2. “签约酬金”又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两部分。
3. “相关服务酬金”又分为“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其他相关服务”等部分。
详见《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五条款。从字面上看,是“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中的计价变更条款
1. 固定总价基础上的价格调整
示范文本中出现了“酬金”、“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的术语。这些术语,为最终监理合同计价结算时调整原《协议书》约定的固定总价做准备。
2. 关于费用调增
(1) 《通用条件》第6.2.2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2)《通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3. 关于费用调减
《通用条件》第6.2.6条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4. 关于公平责任,调增或调减监理费用
《通用条件》第6.2条款“变更”内容中,还对以下情形约定进行公平的处理:
(1)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的计价变更条款
1. 《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按监理服务实际期限与合同约定期限比例”结算最终监理费用的价格结算方式
(1)《专用条件》第6.2.2条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专用条件》第6.2.3条款约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 《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按工程投资额与合同估算额比例”结算最终监理费用的价格结算方式
(1)《专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专用条件》第6.2.6条款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对于监理人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条款写得较简单,仅用“因谁违反本合同约定给谁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句带过。
文本链接
延伸阅读:《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