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危受命 · 刑事辩护与控告

《一枚印章,两种命运——伪造企业印章罪的“数量×后果”双维评判》

刑法第280条对伪造企业印章罪未设入罪门槛,理论上”一枚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伪造印章可处行政处罚,形成”刑行双轨”。实务中,入罪标准呈现弹性:浙江会议纪要虽已废止,但其提出的”伪造3枚以上”或”获利6万/损失30万”标准仍有参考价值;最高法参考案例强调综合考量七大因素,未用于犯罪、数量少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杜继锋律师研究认为:伪造印章是行为犯,行为实施即锁定,但是否入罪、如何量刑,取决于后续行为——有无用于诈骗、虚假诉讼等恶性犯罪。民事程序中,印章真伪与合同效力无关,法院优先审查签章人代理权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可能使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仍对企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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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仅”无中生有”才构成-夸大事实或涉其他罪名

篡改合同起诉,公安机关立案抓人,检察院却说”不构成犯罪”?最高检第210号指导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虚假诉讼罪必须是”无中生有”,有真实纠纷只改证据不构罪!但别高兴太早——伪造印章可能触犯刑法第280条,罪名竞合还要从重处罚。律师告诉你:民事法庭上的边界在哪里,哪些红线绝对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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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与中止审理的边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1年第11期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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