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聚焦一个实务中高频、却常被当事人误解的命题——情势变更究竟是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的合同权利,还是国家通过司法干预赋予的法定救济?结论:情势变更是民法典确立的法定救济权,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无论任何情况均不调整、不适用情势变更”的条款无效,不能阻却受不利影响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本文结合民法典第533条与最高法答记者问,厘清”不可排除”的法理基础、规范依据与实务意义。
关键词:情势变更,民法典533条,事先排除无效,法定救济,合同自由干预,显失公平
配套原文:同目录《原文-最高法答记者问-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2023-12-05.md》。
切片提示:本文按”命题提出 / 规范依据 / 法理基础 / 排除条款无效的后果 / 实务提醒”分段,每段独立成块,便于向量化检索。
一、命题:合同里写”不适用情势变更”有用吗?
实务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常在合同中加入这样的条款:
“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政策、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均不调整合同价款,亦不得主张情势变更。”
或:”双方确认,已充分预见全部风险,放弃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类条款的潜台词是:情势变更不过是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像放弃其他权利一样事先抛弃。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实务者)也默认——只要白纸黑字写了,对方日后就”无权”再主张。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二、规范依据:最高法明确”事先排除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533条本身并未使用”不得约定排除”的字样。该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法定权利能否事先约定排除”这一具体问题,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23-12-05)中正面回答。针对”当事人事先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的提问,最高法明确:情势变更体现国家通过司法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款无效。
换言之,最高法将情势变更定性为司法对合同公平的矫正机制,而非纯粹的私人权利处分对象。事先排除的约定,因违背该制度的公益属性而归于无效。
三、法理基础:为何”不可放弃”
理解”不可约定排除”,关键在于认清情势变更的制度属性:
第一,情势变更是法定救济,不是意定权利。 它的启动不以当事人事先同意为要件,而以”订约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这一客观情事为要件。一旦要件成就,法律直接赋予受不利影响方请求司法变更或解除的资格——这种资格源于法律本身,而非合同授予。
第二,情势变更承载公平秩序,不允许以意思自治吞没。 若允许当事人事先一揽子排除,则优势方可在订约时借条款固化一切风险于弱势方,使”显失公平”成为合同预定的结果。这恰恰是第533条要矫正的对象。正因其干预的是合同自由的边界,才不能由当事人以约定再把边界推回去。
第三,与”商业风险自担”不矛盾。 当事人当然可以约定分配正常的价格波动风险(如调差阈值、固定总价),这属于”有约定从约定”的范畴。但”排除情势变更”针对的是已达质变、明显公平的异常情事,二者层次不同——前者是风险分配,后者是公平底线。
四、排除条款无效的后果
合同中的”不适用情势变更””放弃情势变更权利”条款被认定无效后:
- 该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约定仍有效,合同继续存在);
- 一旦满足情势变更要件,受不利影响方仍有权依第533条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 对方不得以该排除条款抗辩,法院/仲裁机构亦不因此驳回主张。
需注意:条款无效不等于”只要主张就支持”。情势变更门槛极高,仍须证明”无法预见 + 非商业风险 + 显失公平”三项要件,且大宗商品、股票期货等风险自担领域除外。
五、实务提醒(律师视角)
对起草方(优势地位): 不要依赖”排除情势变更”条款转嫁全部风险,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效。真正稳妥的做法是就正常商业风险作明确分配(如约定材料涨跌超X%启动调差、或固定总价+调差机制),把可预见风险写清,而非妄图堵死法定救济。
对弱势方(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 签约时即便被迫接受了”不调整”条款,也不必绝望——该条款不能阻却情势变更主张。当发生政策突变、供求关系异常导致价格暴涨暴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时,仍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并保留协商记录作为证据。
审查合同要点: 看到”无论任何情况均按原价履行””放弃情势变更权利”类表述,应标注其无效属性,同时在可调范围内补入风险分配机制,避免把全部希望押在事后难赢的情势变更之诉上。
小结: 情势变更是民法典确立的法定救济权,体现司法对合同公平的底线干预。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或放弃该权利的条款无效,不能阻却受不利影响方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情势变更门槛极高,合同风险仍应前置分配——写清商业风险,而非妄图排除法定救济。
本文由”先锋AI问答”(杜继锋AI数字分身)协助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