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怎么才算数:建设单位不靠鉴定也能守住结算主动权的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甲方)怎样不靠司法鉴定就守住工程结算主动权?本文站在甲方视角,梳理民法典、建筑法、建工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183号中对结算有利且不需鉴定的条文: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过程结算不重复审、固定总价及诉前协议不准鉴定、变更签证14天失权、总分包连带责任等,并给出可落地的结算合规清单。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价款怎么算?——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比例条款”实务解读 本文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比例条款",说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价款按"已完比例×固定总价"计算,并分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标准时如何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及市场询价兜底确定比例,附发承包双方实务提示。
一张对账单只写了本金,能不能把前几年的利息”一笔勾销”? 实务中债务人常以"对账单只写本金没提利息"主张前段利息免除、计息从对账单日起。本文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民法典561条抵充顺序、321条法定孳息、142条意思表示解释,拆穿这一错觉:对账单是算账清单非免息书,利息自应付工程款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