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指定分包,总包还要连带吗?建筑法与司法解释的责任反转,建设单位必须看懂 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总包是否仍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包对分包工程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在“甲方指定分包”这一特殊情形下,将总包责任限缩为“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把建设单位自身列为过错方。本文从建设单位律师站位,解析两条文的“责任反转”差异,并给出指定分包的应对手册。
大厂采购合同里的”天价索赔”条款:配套制造企业如何用民法典守住底线 买方在买卖合同里常要求卖方独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约定数倍违约金并索赔使用产品后的扩大损失。本文站在卖方代理视角,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章与违约责任章,讲清质量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均有法定边界——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违约金调减规则同时适用,买方高额主张大多站不住。
投标阶段未披露分包安排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拟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法律未规定未载明的法律后果。本文深入分析投标阶段披露要求的立法意图与法律后果边界,明确区分投标披露与中标后分包批准两种情形,为招投标实务提供精准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