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招投标居间合同无效案例:以保证中标为条件的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04招投标居间合同无效案例:以保证中标为条件的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作者:杜继锋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20年)
协助:先锋AI问答(杜继锋数字分身)


【问题】

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与投标人签订居间协议,投标人承诺给付保证人一定报酬。该协议是否有效?

读者场景

  • 问:招投标居间合同,可以吗?
  • 答:此类以保证中标为条件的居间合同无效

【依据】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现《民法典》第154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裁判文书

案例索引

  •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2473号(2003年12月12日)
  •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00408号(2004年6月30日)

【思路】

法院裁判逻辑(北京高院)

1. 协议内容违法
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工程承包施工",该约定在公开招标、投标行为开始之前即已存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的三公原则

2. 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联合协议"的合法形式,掩盖"保证中标、收取报酬"的非法目的,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损害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虽然光大公司中标并承包项目,但"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身违法,法律不应予以支持。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

实务结论

招投标领域的居间合同(以保证中标为条件)→ 无效。


【裁判文书原文】(权威引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在北化公司公开招标、光大公司投标行为开始之前,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二个楼座约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光大公司中标并承包该项目工程,但对于这种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认定联合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

综上,光大公司关于联合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247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的联合协议无效;"


【司法观察】⭐ 值得继续关注

判决依据的突破:直接适用"三公原则"否定合同效力

本案值得关注的核心要点:北京高院并未直接引用《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具体条文作为判决主文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条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协议无效。

传统合同法逻辑

  • 违法行为 → 引用《合同法》第52条具体情形 → 合同无效

本案司法创新

  • 违反三公原则(公法义务)→ 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 未严格套用《合同法》第52条情形

实务影响

  1. 公法原则可直接否定私法合同 — 即使《合同法》第52条未明确列举"违反三公原则"为无效情形,法院仍可依据特别法(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否定合同效力。
  2. 司法裁量权扩张 — 法官在招投标领域拥有更大的合同效力否决权,不再局限于《合同法》第52条的封闭式列举。
  3. 风险提示升级 — 招投标领域的合同设计,不仅要避免《合同法》第52条的明确无效情形,还要避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三公原则"基本原则。

律师建议

  • 在起草招投标相关合同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投标法》第5条三公原则的实质性合规,而非仅规避《合同法》第52条的明文禁止情形。
  • 此类"司法能动性"趋势,值得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专业领域持续观察。

【提示】

实务风险

  1. 招投标居间合同不保护:即使投标人实际中标,以保证中标为条件的居间协议仍属无效,保证人无法请求支付报酬。
  2. 合法居间与违法居间的界限:仅限于提供招标信息、介绍招投标流程的居间服务可能有效;但承诺"保证中标"即越界。
  3. 其他招投标违法行为:串通投标、围标、陪标等,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刑事责任。

适用场景

  • 客户咨询:"我能不能签个协议,保证中标后给居间人100万?"
  • 律师回复:"不能。此类协议无效,法院不支持。参考北京高院[2004]高民终字第00408号案例。"

【摘要】

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签订居间协议,投标人承诺给付保证人一定报酬,该协议因违反招投标"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明确:法院可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条基本原则否定合同效力,无需严格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具体无效情形。本案体现司法能动性趋势,对招投标领域合同合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招投标居间合同,保证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三公原则,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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