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印章,两种命运——伪造企业印章罪的“数量×后果”双维评判》

刑法第280条对伪造企业印章罪未设入罪门槛,理论上”一枚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伪造印章可处行政处罚,形成”刑行双轨”。实务中,入罪标准呈现弹性:浙江会议纪要虽已废止,但其提出的”伪造3枚以上”或”获利6万/损失30万”标准仍有参考价值;最高法参考案例强调综合考量七大因素,未用于犯罪、数量少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杜继锋律师研究认为:伪造印章是行为犯,行为实施即锁定,但是否入罪、如何量刑,取决于后续行为——有无用于诈骗、虚假诉讼等恶性犯罪。民事程序中,印章真伪与合同效力无关,法院优先审查签章人代理权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可能使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仍对企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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