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仅”无中生有”才构成-夸大事实或涉其他罪名

摘要

篡改合同起诉,公安机关立案抓人,检察院却说”不构成犯罪”?最高检第210号指导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虚假诉讼罪必须是”无中生有”,有真实纠纷只改证据不构罪!但别高兴太早——伪造印章可能触犯刑法第280条,罪名竞合还要从重处罚。律师告诉你:民事法庭上的边界在哪里,哪些红线绝对不能踩。


一、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边界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捏造的事实”,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被明确界定为“无中生有”**——即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例第210号指导性案例(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中明确指出:

【要旨】 认定虚假诉讼罪,应当把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案中,杨某为追讨真实存在的6.3万元预付款,篡改合同主体、增加违约条款,被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追讨预付款的纠纷真实存在,杨某篡改协议是为了”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核心结论:有真实纠纷+篡改证据 = 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能面临司法处罚)


二、”无中生有”的具体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以下情形: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上述情形的共同特征是:法律关系完全虚构、民事纠纷根本不存在


三、部分捏造事实的认定边界

虽然虚假诉讼罪强调”无中生有”,但以下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1. 部分事实完全捏造

根据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第二款: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案例:甲欠乙100万元已全部还清,乙隐瞒还款事实,持原始借条起诉。虽债权债务关系曾真实存在,但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本质上仍属于捏造”债务尚未清偿”这一基本事实。

2. 捏造不相关第三方的法律事实

情形:甲乙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但甲为规避执行,与丙串通,捏造甲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丙提起诉讼。

分析: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虚构,虽甲乙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但甲丙之间的诉讼属于”无中生有”。

3. 利用真实文件掩盖虚假事实

**检例第87号(李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中,犯罪人:

  • 让借款人签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
  •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 以真实借条、真实转账记录提起民事诉讼113件

检察机关认定:虽然借条、转账凭证形式真实,但借贷金额虚高、法律关系虚假,仍构成虚假诉讼罪。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夸大事实或涉其他罪名

对于”夸大事实”而非”无中生有”的情形,虽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可能涉及:

行为表现 可能涉及罪名
伪造证据(公章、合同等)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指使他人作伪证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
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
虚假陈述致他人财产损失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罪名竞合时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务提示:即使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当事人仍可能面临:

  • 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 承担对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赔偿责任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风险防范建议

对原告方的提示

  1. 有真实纠纷即可起诉,不必过度包装证据
  2. 夸大诉求金额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和诉讼费用
  3. 伪造印章、伪造证据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对被告方的提示

  1. 发现对方篡改证据,应保留原始证据
  2. 可申请调取银行流水、原始合同等证据
  3. 注意区分”证据瑕疵”与”证据造假”

对律师的提示

  1. 审查委托人证据的真实性
  2. 发现证据存疑时,避免参与”完善证据”
  3. 可建议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补强证据

六、本文引用法规名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单位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2023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行有效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7号 最高法、最高检 2018年10月1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法〔2021〕2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1日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10号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2021年3月10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 法〔2021〕2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1日

指导性案例

  • 检例第210号: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不构成案例)
  • 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构成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杜继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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