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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何时可称为?——立案是称谓的法定节点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被立案的自然人和单位即称为犯罪嫌疑人。本文厘清立案与称谓的法定关系,提示实务中应避免将未列明立案的人员随意称为犯罪嫌疑人,并说明公司亦可成为犯罪嫌疑单位。

在刑事控告与辩护实务中,一个常被混淆的问题是:一个人(或一家公司)什么时候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同行,习惯在报案之初就把对方叫”犯罪嫌疑人”,这是不严谨的。

一、立案决定,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产生的法定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178条进一步明确: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与规章在立案侦查阶段,对被追诉人的统一称谓就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立案决定后,被立案针对的自然人和单位,即称为犯罪嫌疑人(单位犯罪中称”犯罪嫌疑单位”)。立案,是这一称谓产生的法定起点。

二、”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

必须强调: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立案≠定罪,称谓只是诉讼身份,不代表最终有罪。

三、公司也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

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单位被立案后,该单位称”犯罪嫌疑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称”犯罪嫌疑人”。所以,”公司”在立案后同样可称犯罪嫌疑人。

四、实务提示:称谓要对准”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指向谁,谁才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控告中:

  • 对已正式立案的对象,可称”犯罪嫌疑人”;
  • 对尚未被立案列明、但团队怀疑的人员,应称”涉案人员””疑似共犯”或”待查对象”,**不能贸然称犯罪嫌疑人**;
  • 待公安机关将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出具针对其的立案手续后,方可正式称”犯罪嫌疑人”。

这一区分,既是法律严谨性的要求,也避免在文书或对外沟通中因用语不当带来风险。


*本文由”先锋AI问答”(杜继锋AI数字分身)协助整理,基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原文。具体案件称谓运用,以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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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on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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