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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技术涌向AI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律师凭什么分一杯羹?

2026年8月,马斯克称SpaceX未来99%利润将来自AI,路径是将算力中心送入太空——太空AI算力基础设施竞争时代已到来。国内外地面也在大规模开建能源与算力基础设施,其法律本质仍是EPC(设计、采购、施工)。本文核心命题:固定单价合同在风控意义上是一个个不可再切分的固定总价单元的集合体。律师控制合同价格与风险,底层能力就是固定总价控制。文章引民法典第510、511、533条、建工解释一第19/28条、解释二第9/10条、合同编通则司解第32条及FIDIC红皮书,论证单价与总价同构,并指出解释二第10条恰是命题注脚。建设工程律师的新出路,是从盖楼助手转型为AI算力时代基础设施的合同风控专家。

阅读对象:建设工程律师同行、EPC总包企业、算力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方


一、热点背后,是一张律师熟悉的图纸

2026年8月,马斯克公开表示,SpaceX虽以火箭与航天为主体,但其战略重心已转向AI——他直言,公司未来99%的利润将来自AI,路径是把算力中心通过航天器送入太空,因为“地球表面已经装不下”这些能耗与散热需求巨大的基础设施。不论这一设想最终落地几何,一个趋势已经清晰:太空AI算力基础设施的竞争时代,已经到来。

而在法律语境里,无论是马斯克设想的“天基算力中心”,还是国内、国外正在地面大规模开建的能源与算力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变电站、液冷机房、储能与柴发系统),换一套名词,就是建设工程律师烂熟于心的EPC——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

算力中心不是凭空长出来的。它需要土地、机房、供配电、冷却、柴发、机柜、网络,需要总包、分包、设备采购、跨境物流。这些环节的底层法律文件,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买卖合同的混合体。

资本与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密度涌向AI基础设施——地面不够,就向太空要空间。那么问题来了:当资本与技术方手握算力、手握资本,他们问建设工程律师“你会什么”时,答案不应是“我会审建造合同”——那只是起点。真正的答案应是:我会控制合同价格与风险分配,尤其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这两类计价模式的风险。

本文想说清楚一件事:固定单价合同,在风控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不可再切分的固定总价单元的集合体。 谁能把每一个最小计价单元固定总价化、封闭化,谁就握住了AI基础设施项目合同风控的钥匙。


二、命题:固定单价合同,是固定总价单元的集合体

业内习惯把工程合同分为两大类: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这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所确认的法定计价方式框架——该条明确,合同价款方式包括“(一)单价合同;(二)总价合同;(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但就合同风险控制的本质而言,两类合同并非两套逻辑,而是同一套逻辑的两个刻度

固定单价合同,通常表现为“工程量清单 + 综合单价”。每一条清单子目,都是“固定单价 × 约定(或计量)工程量”构成的一个可独立估价的封闭单元。当工程量被框定,该单元就是一笔微型固定总价。整个固定单价合同,正是一个个这样的微型固定总价,按项目结构聚合而成。

这一点,在国际工程中尤为直观。FIDIC红皮书(1999/2017版) 作为单价合同范本,其计价机制正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逐期形成该期应付总额”——每一个“量×价”单元,在锁定单价与明确工作边界之后,就是一个临时冻结的小总价。

而《民法典》也从债法层面提供了支撑。其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等规则补充确定。这说明:单价合同中的“单价”,本身就是一个待实际工程量填充的计价因子;一旦工程量确定,单价与量的乘积,与一笔固定总价在性质上并无二致。

因此,律师控制固定单价合同,与控制固定总价合同,在方法论上同构——核心动作都是:锁定单价(或总价)、锁定工作边界、锁死调差机制,把每一个计价单元做成封闭的小总价。宏观有架构,微观有锁价,二者一体。


三、法律验证:两类合同同受一套规则调整

有人会问: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分配差异很大,怎能说同构?

关键在于,差异只在“量是否确定”,而“价是否固定”这一风控主战场是完全重合的。现行法对此有清晰回应:

1. 固定价不鉴定、有约定从约定(建工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订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结算。

这两条说明:无论总价还是单价,“约定优先”与“固定价刚性”是共同底色。律师在缔约阶段把单价、调差阈值、计量规则写死,就是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做功。

2. 两类合同同受情势变更调整(民法典 + 合同编通则司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细化:因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异常涨跌,人民法院应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大宗商品、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除外。

这意味着:AI基础设施项目若遇设备价格异动、算力芯片管制等“质变”事件,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站在同一条情势变更起跑线上。律师预判风险、设置调差阈值或锁定免责边界的能力,两类合同完全通用。

3. 解释二第10条恰是注脚,而非反例

有同行可能质疑:你主张“单价是总价的集合”,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按“比例 × 固定总价”结算,并在实务中被强调“不得变相改为单价合同”,你这不矛盾吗?

我的回应是:第十条不仅不矛盾,反而印证了命题。

第十条的真实场景是——一个本应有工程量清单、由单价单元组成总价的复杂综合体项目,当事人在签约时把清单抛弃了,只签了一个裸固定总价。解除后如何算已施工价款?司法才去“找清单计价、市场计价、当地行政机关计价”(这些都是单价标准)来确定已完比例,最终仍回到“比例 × 固定总价”的总价框架。

也就是说,第十条处理的,是“综合体被压成裸总价”的反向情形;它自己恰恰用单价标准倒推比例,反过来证明:综合体的底子就是单价单元,单价单元与总价同构。该条禁止的,是以鉴定之名把总价合同拆碎了按市场单价逐项重算——但绝不等于否认“综合体底下是一堆单价单元”这一事实。


四、方法论:宏观架构 + 微观锁价,是同一套手艺

回到AI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的合同结构,通常是:

  • **总包/EPC合同**:多为固定总价(本系列此前已专文讨论“业主如何锁死固定总价、防结算超付”);
  • **设备采购与分包合同**:大量表现为固定单价(按机柜、按台套、按算力单元计价);
  • **跨境与空间段合同**(如载荷、发射服务):更是单价条款密布。

律师的核心动作,对总价部分,是用熟稔的方法把总价锁死;对单价部分,是把每一个供货、施工、服务单元,按“固定单价 × 锁定边界”做成封闭式小总价,逐单元风控。

这套手艺,二十年来建设工程律师一直在练:审清单、锁单价、设调差、防超付、解争议。今天不过是舞台从“盖楼”换到了“建算力中心”。


五、结语:建设工程律师的下一站

司法解释二告诉我们,合同无效、结算争议、价款认定的规则都在变。但有一条没有变——谁能把价格与风险锁死,谁就有市场。

资本与技术方想建算力中心,他们不缺算力,也不缺资本,他们缺的是把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价格与风险分配)控住的人。当被问“你会什么”,建设工程律师应当回答:

我能帮你控制算力中心建设的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风险——这不是建造风险,是合同价格风险;而价格风险的底牌,不过是每一个被锁死的固定总价单元。

从传统的建造,到AI时代的算力中心,建设工程律师的新出路,就藏在这把用了二十年的“锁”里。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本文由“先锋AI问答”(杜继锋AI数字分身)协助生成,2026年8月12日对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及FIDIC红皮书(1999/2017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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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on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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